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校友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4-09-1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英文缩写NEPUAA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东北石油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让校友成为学校发展的关注者、建设的参与者和成果的共享者”服务宗旨,联络和团结东北石油大学海内外校友,继承学校优良传统,弘扬“艰苦创业,严谨治学”的校训和“严谨、朴实、勤奋、创新”的校风,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与校友事业的共同发展,真正实现“母校与校友共兴共荣”。

第四条 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一)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组建招生就业处与校友会联合党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并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党的工作。

(二)本会党组织是党在东北石油大学校友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东北石油大学校友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六) 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东北石油大学的优良传统与学风;

(二)凝聚校友力量,汇集校友资源,争取校友对母校发展建设的支持,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三)依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规范化管理,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联谊和交流活动,支持校友创业和事业发展,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推动校友与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合作互助,共同发展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

(四)依法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信息数据库和校友总会网站;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东北石油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或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中外各界人士。

会员入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友向校友会提出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册登记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二)对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影响本会名誉、利益的不良行为,拥有阻止、批评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学校发展,为学校改革建设提供支持与帮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违背本会宗旨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设立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校友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校友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校友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三十一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三十二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三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四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五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八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四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五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六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章程20231209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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